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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18 16:52 本文来源: 系统

湖医校发〔201722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差错和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和差错的认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事故:

1.授课内容中有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观点等政治问题;

2.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授课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

4.命题有严重错误,以致于考试不能进行;

5.考前泄露考题,或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

6.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生考试时集体舞弊;

7.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

()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差错:

大差错:

1.无故缺课(含实验课、实习课和监考)或不接受教学任务;

2.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相差20%以上;

3.由于教师不负责任,在学生中有错误的言论和导向,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一般差错:

1.未按规定私自调课、代课或停课;

2.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上;

3.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4.任意变更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日程;

5.试卷命题未按时间和要求完成;

6.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影响考试秩序;

7.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舞弊学生不予制止;

8.工作不负责任,错评、漏评试卷,错登学生成绩;

9.不按时上交教学任务安排表、授课计划、学生成绩等教学资料,拖延1周以上;

10.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影响教学;

11.不按时上报预订教材登记表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2.在学生中强行推销教学用书或器材。

()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管理事故:

1.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管理工作任务,或无故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4.在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产生严重后果;

5.不按计划供应教材和实验、电教所必需的用具,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6.考前泄露试题,或擅自改写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7.无正当理由,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用,造成严重后果;

8.制卷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管理差错:

1.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生没有教室上课或考试;

2.不按时发放课表、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书、考试安排表等,致使教师误课、误考、漏考;

3.工作不负责任,重订、错订、漏订教材或未按计划发放教材;

4.制卷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秩序者;

5.不认真落实教学管理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正常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运转;

6.无正当理由,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用,影响教学秩序。

第二条 教学事故和差错的认定程序

1.实行三级认定程序

(1)事故和差错被发现、检举后,所在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初步核实,由当事人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说明,所在部门作出一级认定,并书面报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材料,进行事故差错二级认定;

(3)对一、二级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当事人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作出三级认定;

(4)特殊和重大事故(含重大政治事故)据情报告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在检举和认定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有意诬告和循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教学事故和差错的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等事故差错者,按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2.上述教学(管理)事故或差错,根据其性质和影响大小,扣发事故或差错当事人的绩效奖:

(1)教学事故:扣3000/次。

(2)大差错:扣2000/次。

(3)一般差错:扣1000/次。

3.凡出现事故、差错者,当事人当年不能评先进,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

4.一年内凡发生二次及以上事故、三次及以上大差错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教学人员同时低聘一等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为一年;教学管理人员同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5.一年内一般教学差错达十次或教学事故达到两次或大差错达三次及以上的教学单位,不能评为教学管理先进单位。

6.各部门对事故和差错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不按规定处理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根据当事人事故和差错的情况,按教学管理事故或差错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 上述规定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111日起施行,原《教学、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怀医校字[200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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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