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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服务项目、货物采购审计监督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1-06-18 16:49 本文来源: 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工程项目、服务项目及货物采购的审计与监督工作,提高经费投资效益,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包括医院以各类资金投入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物指医院各类资金购买的在医疗、办公、教学、专项工程中所需的材料、设备、工具、配件、燃料、用品用具等。
第四条 审计科在对工程项目、服务项目、货物采购的监督与审计中,发现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现象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医院有关部门。
第五条 审计科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列支。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科对医院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参与项目考察论证、预算审核、招标监督、合同审核、施工过程监督、资产验收、决算审计等。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由主管科室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预算报审计科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九条 限额标准以下、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院内议标。
第十条 4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科室初步审核预算后报审计科审核确定工程价款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验收、结算
(一) 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工程项目应预留20%的工程款,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预留10%的工程款,该项预留款为审计准备金,不含其他预留款项,该项预留款未经审计科审签不得支付。
(二) 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应报审计科、财务科、法律顾问等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三) 施工过程中变更事项,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科通报。需变更签证的隐蔽工程,未经审计科与甲乙双方现场勘查不得实施。
(四) 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签证等需审计科参与现场查看签证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五) 工程项目结算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然后向审计科递交审计申请,将所有送审资料全部备齐提交审计科。项目主管科室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六) 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工程项目,审计科和工程项目主管科室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章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以及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主管部门邀请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一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招标控制价后按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主管科室邀请审计及使用部门一同询价采购。主管科室应在询价采购前2天,将拟采购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报送审计科。采购合同经审计科审核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属于怀化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怀化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院内议标项目由主管科室组织工会、监察、财务、审计、使用科室等部门,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人实行院内议标。主管科室应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项目预算(工程项目)等报纪检或审计科审核后方可实施议标。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实施完毕由主管科室邀请工会、监察、财务、审计、使用部门专业人员共同验收,费用需审计科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条款内容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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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服务项目、货物采购审计监督办法(草案)